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莊安興、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建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被 上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8 月12日102 年度重上字第155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0萬630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26,332 元,固已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