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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高金枝謝靜雯吳登輝

  • 當事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被 上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8 月12日102 年度重上字第155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0萬630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26,332 元,固已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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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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