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0號
- 上訴人
- 秦仲薇
- 上訴人
- 秦仲萱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谷瑞芬
- 上訴人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涵茹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海屏
- 被上訴人
-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國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3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3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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