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秦仲薇 上 訴 人 秦仲萱 兼法定代理 谷瑞芬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上訴人 鄭海屏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3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