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秦仲薇 秦仲萱 谷瑞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上訴人 鄭海屏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