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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

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蔡明宛魏式璧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

上訴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被上訴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即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
被上訴人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即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
被上訴人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上訴人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即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
被上訴人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志業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 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3 年4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第6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律所規定告知訴訟之必要程式,當事人如欲就訴訟繫屬中之案件,告知第三人,自應踐行上開必要程式。此非屬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之1 等規定,應行使闡明權之範圍,且上訴人係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其欲依上開規定告知第三人訴訟,由第三人決定是否參加本件訴訟,自更應踐行上揭必要程式。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以書狀表示「為明4 電台之實質之股權之法律關係,請傳訊相關登記名義之股東調查其是否有實際出資?調查其登記名義之股權是否實為上訴人所有?如有必要,上訴人聲請其參加訴訟」,核其真意應係欲告知第三人訴訟,然上訴人並未依上揭規定提出書狀並由本院送達第三人。嗣於103 年3 月24日,上訴人雖再以書狀表示「聲請貴院通知14名股東參加訴訟」,惟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均未依上揭規定為必要之程式,本院自無庸告知第三人訴訟。

二、嗣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雖另具狀表示其先前及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所為相關陳述之真意,係要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規定,通知14名股東參加訴訟,惟該條第1 項係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故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係屬法院於言詞辯論終前得斟酌為之之職權事項。而本件迄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均認無通知第三人之必要,自無庸依上開規定將本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合先敘明。

三、被上訴人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

㈠聯捷公司負責人張成軍於取得台南知音公司、大苗栗廣播公司、南投廣播公司(下稱「台南知音等3 公司」)之籌設許可證及公司設立執照,因需籌措龐大資金購置上列3 家廣播公司之硬體設備及需專業人士申請電台執照為由,向上訴人當時負責人袁志業等人遊說參予成立聯捷公司,再以轉投資方式投資台南知音等3 公司,需總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其中2,000 萬元為現金出資(按:其餘部分張成軍、袁志業陳稱係勞務、技術出資,但事前未經告知股東,亦未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無法確認該勞務、技術出資之價值,該部分在價值認定上有爭議,且涉及部分股東偽以支出收據抵充股款,經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4756號案件偵查中,惟按聯捷公司、台南知音等3 公司登記事項卡,均載明上開公司之股本為現金出資)。上訴人於85年10月16日召開第3 次董、監事會議議決投資聯捷公司19%股份,資金範圍為600 萬至750 萬元,遂自85年12月9 日起至85年12月10日止,先後匯款95萬元、205 萬元、200 萬元、450 萬元至聯捷公司指定帳戶,合計匯款950 萬元。

㈡聯捷公司嗣於86年1 月14日設立,由袁志業擔任負責人,登記資本額500 萬元,惟上訴人登記持有股份僅為95,000股(即95萬元),其餘855 萬元聯捷公司表示轉投資之用。後因聯捷公司增加聯盟電台2 處即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及宜蘭翠峰廣播電台(以下依序稱「城市廣播公司」、「宜蘭翠峰公司」,後者因故未設立),籌劃增資2,240 萬元,因上訴人佔19%股份需提撥增資額4,256,000 元,經上訴人於86年10月3 日第3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聯捷公司增資案,又於86年12月19日第4 次董、監事會議,追認聯捷公司增資案,且經87年6 月18日股東常會追認,並如數匯款與聯捷公司,共計上訴人投資聯捷公司款項為13,756,000元。惟聯捷公司迄未辦理增資變更資本額登記,亦未將上訴人投資之全部股款登載於其股東名簿。聯捷公司既轉投資設立台南知音公司、大苗栗廣播公司、南投廣播公司、城市廣播公司(以下合稱「台南知音等4 公司」),則該4 家公司之股東名簿中應登記聯捷公司為股東,惟各該公司股東名簿,並未登記「聯捷公司」為其股東,亦未登記上訴人為股東,經上訴人多次發函聯捷公司要求召開股東會、董事會、說明股權分配、轉讓股權、交付股東名簿、交付股票、向主管機關辦理增資登記及對股權異動及董、監事變更,皆置之不理,聯捷公司既對上訴人超過95萬元即12,806,000元之股東權利爭執,上訴人法律地位即處於不安之狀態,並得藉由確認判決予以除去,爰提起本訴,求為判命:㈠確認上訴人對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6,000元之股東權利存在。㈡聯捷公司應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將上訴人所有1,375,600 股登記股東名簿上。㈢確認上訴人就台南知音等4 公司股東名簿所示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屬於上訴人所有。㈣台南知音公司等4 公司應將前項股東之股票交付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大苗栗廣播公司、城市廣播公司部分:

①85年上訴人與其股東袁志業等人於聯捷公司成立時集資5,000 萬元,全部資本包括現金出資2,500 萬元(50%)、張成軍之執照及技術作價1,000 萬元(20%)、謝明秋、張翼宇之機器設備作價1,500 萬元(30%),其中袁志業等及上訴人出資之現金2,500 萬元,成立聯捷公司等5 家公司,聯捷公司資本額為500 萬元,剩餘2,000 萬元現金則為設立台南知音等3 家廣播電台之用,而以聯捷公司為其他公司之控股公司,並借名登記為股東。此由聯捷公司設立資料,足證聯捷公司係由上訴人及其他個人股東共同投資設立,上訴人主張聯捷公司之股權全部屬其所有云云,並不實在。

②按廣播電視法第14條規定防止壟斷條款,就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轉讓採許可制,非經許可不得取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並於該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受讓股權之消極資格,其中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人如有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50%以上,不得取得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亦即廣播電視事業不得互為持股,或同一法人不得持有2 家廣播電視事業股權1/2 以上。從而上訴人主張曾出資13,756,000元,成立台南知音等4 家廣播電台及聯捷公司,請求確認對聯捷公司有上揭金額之股權存在,及其係以信託登記方式登記間接持有台南知音等4 公司股權即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為無效,上訴人之訴無理由等語為辯。

㈡南投廣播公司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準備程序所為之陳述則略以:關於交付股票的部分,南投廣播公司並沒有保管股票,其餘關於股權的部分屬於股東之間權利義務之關係,與我們無關等語為辯。

㈢聯捷公司及台南知音公司部分:本件實係股東之間的糾紛,我們不表示意見,請依法審理等理為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前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上訴人對於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6,000元股東權存在。㈢聯捷公司應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將上訴人之股東權利13,756,000元即1,375,600 股登記股東名簿上。㈣確認上訴人就台南知音等4 公司附表3 至6所示股東持有之股權屬於上訴人所有。㈤台南知音等4 公司應將前項股東之股票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則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上訴人於85年12月9 日匯款95萬元至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聯捷公司帳戶,同日匯入袁志業高雄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帳號205 萬元,同日從上訴人大眾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帳號匯入袁志業大眾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帳號200 萬元,再於85年12月10日從上訴人萬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帳號匯入袁志業萬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帳號450 萬元,計950 萬元。

㈡上訴人另於87年1 月22日、同年2 月10日、同年2 月25日及同年9 月14日,共計匯425 萬6000元至聯捷公司中華商銀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

㈢聯捷公司於85年12月10日以聯捷公司籌備處帳戶內500 萬元之存款餘額為該公司辦理設立登記之驗資證明。

㈣聯捷公司於86年1 月3 日經核准設立登記,當時以袁志業為董事長,資本種類及資本額登記為現金500 萬元,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共計15人(如附表二所示),除上訴人為法人外,其餘14人均為自然人,股東名簿記載上訴人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數為9 萬5000股,股款為95萬元。

㈤焦惠芳、程麗玲、陳佩杉名下聯捷公司股份實際上為張成軍所有。

㈥張成軍、焦惠芳、程麗玲、陳佩杉、張翼宇、謝明秋(登記股持股合計25萬股),並未就渠等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實際繳納現金出資。

㈦袁韻婕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1 萬2000股,係袁韻婕於90年7 月間向張成軍以180 萬元購買而取得,並自張成軍原登記持有之2 萬5000股移轉1 萬2000股至袁韻婕名下。

㈧王表中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2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設立登記股東王敬偉(持股2000股)及胡白莎(持股1 萬8000股)移轉登記而來。

㈨洪于婷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5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設立登記股東林翠芸(持股5 萬股)移轉登記而來。

㈩方長意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1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設立登記股東廖瓊玉(持股1 萬股)移轉登記而來。張翼宇與謝明秋係夫妻關係。林翠芸為林常榮之胞妹,洪于婷為林常榮之前配偶。

五、本件依兩造之陳述,審酌之重點應為:

㈠上訴人主張是聯捷公司唯一股東,其請求確認對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6,000元股權存在,聯捷公司並應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將上訴人之股東權利13,756,000元即1,375,600 股登記股東名簿上,有無理由?

㈡上訴人請求確認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為其所有,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票交付予上訴人,是否有據?

六、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是聯捷公司唯一股東,其請求確認對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6,000元股權存在,聯捷公司並應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將上訴人之股東權利13,756,000元即1,375,600 股登記股東名簿上,有無理由?

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須被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方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被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上訴人之確認判決除去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裁判要旨參照)。

②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對於被上訴人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6,000元股權利存在,惟聯捷公司對於上訴人在聯捷公司有95萬元出資額之股東權存在並不爭執,是上訴人對該不爭執之股權訴請確認,即無必要。

③至其餘12,806,000元股權部分,上訴人雖主張其先後匯款95萬元、205 萬元、200 萬元、450 萬元至聯捷公司指定帳戶,另外再匯款4,256,000 元予聯捷公司,上開款項均為其對聯捷公司之出資,上訴人為聯捷公司唯一股東等云云,惟聯捷公司於86年1 月14日設立時,登記資本額僅500 萬元,其中上訴人登記持有股份僅為95,000股即95萬元,上訴人其餘所匯款項855 萬元,則由聯捷公司表示將用於轉投資之用,嗣因聯捷公司增加聯盟電台2 處,籌劃增資2,240 萬元,因上訴人佔19%股份,需提撥增資額4,256,000 元,經上訴人於86年10月3 日第3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聯捷公司增資案,又於86年12月19日第4 次董、監事會議,追認聯捷公司增資案,且經87年6 月18日股東常會追認,並如數匯款與聯捷公司等節,既為上訴人於提起本件訴訟所主張之事實,上訴人所提出85年10月16日85年度第3 次董、監事會會議記錄,其上亦記載「案由:轉投資投資公司案,提請討論」、「說明:‧‧‧並提案建議再將公司可運用資金轉投資其他公司,視情況轉投資與本台相關企業,以拓展及延續本台之既有規模並議定金額範圍,授權經理部門進行轉投資相關事宜,提請討論」、「決議:以佔該投資公司19%、新台幣600 萬元至750 萬元為授權範圍,進行轉投資事宜」等語(見原審卷A第12-16 頁),故依上開會議記錄,可知當時上訴人即係決議轉投資與廣播媒體相關之企業,且投資範圍佔該投資公司19%,而聯捷公司登記資本額為500 萬元,500 萬元之19%即為95萬元,核與上訴人於85年12月9 日匯入上述聯捷公司款項相一致。則依上述,上訴人早在聯捷公司設立登記時,即明知聯捷公司資本額僅500 萬元,並僅第一次匯款95萬元屬聯捷公司資本,故持股僅佔19%,其嗣後所匯205 萬元、200 萬元、405 萬元,合計855 萬元,則悉數用於聯捷公司轉投資所用,而非用於設立聯捷公司所用,否則上訴人迨無可能於86年10月間,依上開持股比重再匯款4,256,000 元(計算式:22,400,000×19%=4,256,000 )予聯捷公司,上訴人主張其係聯捷公司唯一股東,上開款項855 萬元係聯捷公司資本等云云,自屬無據。

④另上訴人主張其於87年1 月22日、同年2月10日、同年2月25日、同年9月14日,共匯款4,256,000元至聯捷公司帳戶乙節,為聯捷公司所不爭。而對匯款項之目的,上訴人雖主張係聯捷公司增資所用,並提出聯捷公司增資繳款通知書、上訴人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及股東常會會議紀錄等資料佐證,惟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須為股份,且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均為股份有限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因此股份金額及股份總數有一增加,即屬增加資本,而須變更章程,是此,倘股份有限公司要資加資本即應依下列程序辦理:①先由董事會擬具增資之方法,召集股東會,向股東會提出增資之變更章程之議案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③由董事會發行新股或催繳所增加之股款④申請變更登記,此可參照公司法第171 條、第172條、第277條、第12條、第389條及第422條等相關關定。是依上開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時,因涉及公司章程之變更,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可為之。然上訴人並未能提出聯捷公司有依法完成增資程序之相關憑據,且聯捷公司現登記資本額仍僅500 萬元,則上訴人於聯捷公司尚未完成增資程序之情形下,自無從以其確有匯款4,256,000 元,即認其對聯捷公司有對等之出資額存在。

⑤從而,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對於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6,000元股東權存在,聯捷公司應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將上訴人之股東權利13,756,000 元即1,375,600股登記股東名簿上,即屬無據。

㈡上訴人請求確認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為其所有,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票交付予上訴人,是否有據?

①本件上訴人主張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如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為其所有,故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票交付予上訴人,惟上訴人既係主張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係聯捷公司所轉投資,依轉投資之法律關係為上揭請求等語,則依上訴人所述,上訴人僅係聯捷公司之股東,自不因聯捷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而使上訴人當然成為其他公司之股東。是上訴人依轉投資之法律關係,訴請確認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為其所有,即無所據,其一併請求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票交付予上訴人,自亦無憑。

②至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另主張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均為上訴人之人頭,上訴人與其等間具借名關係,故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實為其所有,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票交付予上訴人,惟此與上訴人上揭主張之轉投資法律關係,已相互抵觸,且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其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之借名關係並未終止,則於借名關係尚未終止並經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前,出名人即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自仍係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依法登記之股東,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就其股權之認定,亦僅得依股東名簿所載為之,故上訴人訴請台南知音等4家公司,確認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為其所有,併請求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票交付予上訴人,自亦無憑。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對於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6,000 元股東權存在;聯捷公司應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將上訴人之股東權利13,756,000元即1,375,600 股登記股東名簿上;確認上訴人就台南知音等4 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持有之股權屬於上訴人所有;台南知音等4 公司應將前項股東之股票交付上訴人等,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部分二致,惟結論並無不同,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判決之基礎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上訴人主張投資被上訴人聯捷公司950萬元之匯款情形┌───┬──────┬──────┬────────────┐│編號 │ 匯款金額 │匯款日期 │ 匯入銀行帳戶 │├───┼──────┼──────┼────────────┤│1 │ 95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被上訴人聯捷公司高雄銀行││ │ │ │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 │ │├───┼──────┼──────┼────────────┤│2 │2,05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被上訴人袁志業高雄銀行前││ │ │ │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3 │2,00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被上訴人袁志業大眾銀行營││ │ │ │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 │├───┼──────┼──────┼────────────┤│4 │4,500,000元 │95年12月10日│被上訴人袁志業萬泰銀行高││ │ │ │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總金額│9,500,000元 │ │ │└───┴──────┴──────┴────────────┘附表二:被上訴人聯捷公司成立時登記之原始股東┌──┬─────┬────┬──────┬────┬───────┐│編號│ 股東姓名 │股 數│ 股款金額 │股權比例│ 備 註 │├──┼─────┼────┼──────┼────┼───────┤│ 1 │袁志業 │50,000 │ 500,000元│ 10% │ │├──┼─────┼────┼──────┼────┼───────┤│ 2 │廖瓊玉 │10,000 │ 100,000元│ 2% │現股東為方長意│├──┼─────┼────┼──────┼────┼───────┤│ 3 │廖偉傑 │10,000 │ 100,000元│ 2% │ │├──┼─────┼────┼──────┼────┼───────┤│ 4 │王敬偉 │2,000 │ 20,000元│ 0.4% │現股東為王表中│├──┼─────┼────┼──────┼────┼───────┤│ 5 │胡白莎 │18,000 │ 180,000元│ 3.6% │現股東為王表中│├──┼─────┼────┼──────┼────┼───────┤│ 6 │張成軍 │25,000 │ 250,000元│ 5% │2.4%股份(即 ││ │ │ │ │ │12,000股)嗣後││ │ │ │ │ │出售予袁韻捷 │├──┼─────┼────┼──────┼────┼───────┤│ 7 │焦惠芳 │37,500 │ 375,000元│ 7.5% │ │├──┼─────┼────┼──────┼────┼───────┤│ 8 │程麗玲 │15,000 │ 150,000元│ 3% │ │├──┼─────┼────┼──────┼────┼───────┤│ 9 │陳佩杉 │22,500 │ 225,000元│ 4.5% │ │├──┼─────┼────┼──────┼────┼───────┤│ 10 │張翼宇 │75,000 │ 750,000元│ 15% │ │├──┼─────┼────┼──────┼────┼───────┤│ 11 │謝明秋 │75,000 │ 750,000元│ 15% │ │├──┼─────┼────┼──────┼────┼───────┤│ 12 │李崑富 │10,000 │ 100,000元│ 2% │ │├──┼─────┼────┼──────┼────┼───────┤│ 13 │費泰康 │5,000 │ 50,000元│ 1% │ │├──┼─────┼────┼──────┼────┼───────┤│ 14 │林翠芸 │50,000 │ 500,000元│ 10% │現股東為洪于婷│├──┼─────┼────┼──────┼────┼───────┤│ 15 │大眾廣播股│95,000 │ 950,000元│ 19% │ ││ │份有限公司│ │ │ │ │├──┼─────┼────┼──────┼────┼───────┤│合計│ │500,000 │ 5,000,000元│ 100% │ │└──┴─────┴────┴──────┴────┴───────┘附表3: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1 │ 鄧台生 │ 500,000 │ 5,000,000 │├──┼───────┼──────┼─────────┤│ 2 │ 蘇煥云 │ 475,000 │ 4,750,000 │├──┼───────┼──────┼─────────┤│ 3 │ 李育欣 │ 500,000 │ 5,000,000 │├──┼───────┼──────┼─────────┤│ 4 │ 蘇明傳 │ 250,000 │ 2,500,000 │├──┼───────┼──────┼─────────┤│ 5 │ 謝簡美玉 │ 250,000 │ 2,500,000 │├──┼───────┼──────┼─────────┤│ 6 │ 謝文志 │ 250,000 │ 2,500,000 │├──┼───────┼──────┼─────────┤│ 7 │ 謝文貞 │ 475,000 │ 4,750,000 │├──┼───────┼──────┼─────────┤│ 8 │ 許蕙玲 │ 250,000 │ 2,500,000 │├──┼───────┼──────┼─────────┤│ 9 │ 郭愛琴 │ 100,000 │ 1,000,000 │├──┼───────┼──────┼─────────┤│10. │ 方長意 │ 350,000 │ 3,500,000 │└──┴───────┴──────┴─────────┘附表4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1 │ 何秋霜 │ 490,000 │ 4,900,000 │├──┼───────┼──────┼─────────┤│ 2 │ 梁淑惠 │ 270,000 │ 2,700,000 │├──┼───────┼──────┼─────────┤│ 3 │ 錢少亭 │ 490,000 │ 4,900,000 │├──┼───────┼──────┼─────────┤│ 4 │ 廖偉傑 │ 490,000 │ 4,900,000 │└──┴───────┴──────┴─────────┘附表5: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1 │ 劉慕緹 │ 490,000 │ 4,900,000 │├──┼───────┼──────┼─────────┤│ 2 │ 李悅儀 │ 480,000 │ 4,800,000 │├──┼───────┼──────┼─────────┤│ 3 │ 張巧碧 │ 470,000 │ 4,700,000 │├──┼───────┼──────┼─────────┤│ 4 │ 蘇明傳 │ 320,000 │ 3,200,000 │├──┼───────┼──────┼─────────┤│ 5 │ 陳耀庭 │ 480,000 │ 4,800,000 │└──┴───────┴──────┴─────────┘附表6: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1 │ 劉利亞 │ 290,000 │ 2,900,000 │├──┼───────┼──────┼─────────┤│ 2 │ 方長意 │ 450,000 │ 4,500,000 │├──┼───────┼──────┼─────────┤│ 3 │ 袁志業 │ 590,000 │ 5,900,000 │├──┼───────┼──────┼─────────┤│ 4 │ 劉以理 │ 310,000 │ 3,100,000 │├──┼───────┼──────┼─────────┤│ 5 │ 賴盛芳 │ 460,000 │ 4,6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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