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11號
- 再審原告
- 王錦榮
- 再審被告
- 百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綺婉
- 法定代理人
- 洪光谷
- 法定代理人
- 洪石麗芳
- 法定代理人
- 洪光彩
- 法定代理人
- 洪王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2年度重上字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備之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其提起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訂。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424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6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2 月11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8、50頁),據上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