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離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汪欽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上訴人 楊崔麗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陳思潔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一、按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商業帳簿。此為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第1、4款所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上訴人任負責人之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之帳戶轉帳、滙款至被上訴人或其親友名下帳戶,該等轉、滙款項係屬被上訴人之婚後財產。被上訴人則抗辯其名下帳戶與上開兩公司帳戶間之往來,係兼供該兩公司資金調度之用,並非單純供其個人使用。而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往來明細資料,均在上訴人管領中。爰依前引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往來明細資料於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明威 附表: 一、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 ㈢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下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㈣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㈤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㈥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㈦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二、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㈠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㈡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㈢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㈣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㈤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