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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陳真真謝肅珍甯馨
  • 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卓麗羚

  • 當事人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越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37號上 訴 人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上訴人  越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羚 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於民國104 年2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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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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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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