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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真真謝肅珍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37號

上訴人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上訴人
越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羚
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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