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陳真真、謝肅珍、甯馨
- 法定代理人洪素玉
- 上訴人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范純莉、李威諭、詹邵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65號上 訴 人 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玉 訴訟代理人 丁永昌 被上訴人 范純莉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複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被上訴人 李威諭 訴訟代理人 易哲生 被上訴人 詹邵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明威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