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正元
- 上訴人
-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正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彩繁
- 被上訴人
- 五十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有財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所為判決及104 年7 月1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原裁定之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正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