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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鄭月霞劉傑民張國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

上訴人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被上訴人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天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 年9 月4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雖於103 年9 月10日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3 年9 月24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106 號裁定駁回,並於103 年10月1 日送達該裁定正本確定在案,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並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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