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宏銓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宏銓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堂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上訴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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