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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上訴人
江錦財即江錦財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上訴人
忠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泰盛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青茂律師
被上訴人
仟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維
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石定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益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下午3 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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