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 相對人
-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蔡天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3 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其於第一審(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33號)已繳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無證據證明其資力有何減損,是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