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徐文祥羅培毓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2號

上訴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保全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參加人
王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木連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上訴人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燦
被上訴人
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