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號
- 上訴人
-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