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陳榮義(洪敏笋之遺囑執行人暨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王仁娜(洪敏笋之遺囑執行人暨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芊智律師
- 被上訴人
-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
- 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股票等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