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佳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忠鏞
- 參加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3 年9 月5 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10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3 年11月14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相當時日,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