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6號
- 上訴人
- 東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彬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雅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櫻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春
- 訴訟代理人
- 黃宏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 同 被
- 上訴人
- 品貿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疏未通知視同被上訴人品貿五金有限公司為言詞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7 月22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