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47號
附帶上訴人 莊廷益即明緯企業行
附帶上訴人 梁永吉即真永企業行
附帶上訴人 李德洲即皆通企業行
附帶上訴人 丞揚企業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銓貫企業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宥寧
上列當事人因與上訴人李俊夫即高雄上群財稅記帳士事務所、李宜蓁、附帶被上訴人石界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原判決認罹於10年之消滅時效而不應准許之數額新臺幣(下同)1,151,583 元部分,並就勝訴部分即437,608 元,請求石界智應與上訴人連帶給付予附帶上訴人,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1,589,191 元,應徵裁判費25,111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