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受告知人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