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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陳真真黃國川謝肅珍
  •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張憲章、柯博雄、邱政賢

  • 上訴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受告知人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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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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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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