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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真真黃國川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號

上訴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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