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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郭麟瑛、柯博雄、邱政賢

  • 上訴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郭麟瑛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參 加 人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3 月1 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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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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