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郭麟瑛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參 加 人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3 月1 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