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李正芳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參 加 人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