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芳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雄
- 參加人
-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政賢
- 訴訟代理人
- 周振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珮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