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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號

上訴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李正芳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參加人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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