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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真真謝肅珍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上訴人
林瑞富
被上訴人
臺灣領航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芳
訴訟代理人
王緒庸
被上訴人
長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東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
法定代理人
洪靚瑜
訴訟代理人
洪佳瑜
被上訴人
長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東

      陳美珠

      蔡奇璋

      王崑龍

      蔡璧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被上訴人長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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