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蔡明宛、林紀元、黃科瑜
- 法定代理人周昆崙、羅敏雄
- 上訴人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義凱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上 訴 人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昆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被上訴人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敏雄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款等事件,已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3 年10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承辦人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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