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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蔡明宛林紀元黃科瑜
  • 法定代理人
    周昆崙、羅敏雄

  • 上訴人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上 訴 人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昆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被上訴人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敏雄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款等事件,已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3 年10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承辦人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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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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