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37號上 訴 人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上訴人 越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羚 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於民國104 年2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 記 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