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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郭宜芳

  • 上訴人
    黃明蘭
  • 被上訴人
    楊哲綸鄭旭惠陳君福(原名:陳鈞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上 訴 人 黃明蘭 被上訴人  楊哲綸 台灣敬中實業有限公司 前列一人  鄭旭惠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  陳君福(原名 陳鈞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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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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