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上 訴 人 黃明蘭 被上訴人 楊哲綸 台灣敬中實業有限公司 前列一人 鄭旭惠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 陳君福(原名 陳鈞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