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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

上訴人
黃明蘭
被上訴人
楊哲綸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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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
前列一人 鄭旭惠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  陳君福(原名 陳鈞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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