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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陳真真楊國祥郭宜芳

  • 上訴人
    黃明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上 訴 人 黃明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哲倫、追加被告台灣敬中實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9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6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原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於民國102 年6 月3 日追加請求金額為200 萬元(原審卷第281 頁),復於103 年1 月20日再追加請求金額為300 萬元(原審卷第338 頁),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100 萬元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免徵裁判費,後續移送民事庭後追加之200 萬元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900元(原審卷第286 頁背面收據參照),尚欠繳第一審裁判費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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