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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撤銷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謝肅珍黃國川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上訴人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上訴人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彩繁
被上訴人
五十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有財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所為判決及104 年7 月1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原裁定之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正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謝肅珍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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