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昌新
- 上訴人
-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裕雄
- 上訴人
- 昌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9,500,000 元(145,763,400 元+11,749,000 元+31,987,600 元=189,5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71,7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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