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鄭月霞魏式璧楊淑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新
上訴人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裕雄
上訴人
昌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9,500,000 元(145,763,400 元+11,749,000 元+31,987,600 元=189,5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71,7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