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葉言志 上 訴 人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