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名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蕙芳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7,47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8,5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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