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義
- 被上訴人
- 江錦財即江錦財建築師事務所
- 被上訴人
- 忠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泰盛
- 被上訴人
- 仟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維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孫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3年10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0月3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至今尚未補繳及補正上開程序上之欠缺,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查詢表在卷可憑,則上訴人之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