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上 訴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飛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黃桂棓即新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律師 鄭平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