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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飛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黃桂棓即新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律師

      鄭平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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