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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甯馨

  • 當事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桂棓即新展工程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上 訴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飛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黃桂棓即新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律師 鄭平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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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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