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8號

上訴人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啟德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訴訟代理人
許文勝

      翁浩建

      施旭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