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
- 上訴人
-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蔡天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 年9 月4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雖於103 年9 月10日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3 年9 月24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106 號裁定駁回,並於103 年10月1 日送達該裁定正本確定在案,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並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