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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鄭月霞劉傑民張國彬
  • 法定代理人
    蔡天裕

  • 上訴人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 被上訴人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上 訴 人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被 上訴 人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天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 年9 月4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雖於103 年9 月10日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3 年9 月24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106 號裁定駁回,並於103 年10月1 日送達該裁定正本確定在案,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並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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