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上 訴 人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上訴人 曾鴻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