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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

上訴人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上訴人
曾鴻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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