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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真真楊國祥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1號

上訴人
右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巨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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