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高金枝劉定安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更㈠字第3號

抗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抗告人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相對人
富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張明道為抗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淮舟,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本院103 年度抗更㈠字第3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裁定前之104 年1 月16日變更為張明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茲據張明道於104 年4 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