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更㈠字第3號 抗 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抗 告 人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代 理 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相 對 人 富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張明道為抗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淮舟,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本院103 年度抗更㈠字第3 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裁定前之104 年1 月16日變更為張明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茲據張明道於104 年4 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