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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月霞劉傑民張國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相對人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天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3 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其於第一審(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33號)已繳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無證據證明其資力有何減損,是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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