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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交付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訴人
陳榮義(洪敏笋之遺囑執行人暨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王仁娜(洪敏笋之遺囑執行人暨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上訴人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股票等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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