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鄭月霞魏式璧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上訴人
佳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鏞
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3 年9 月5 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10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3 年11月14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相當時日,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