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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陳泮鋒

  • 上訴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作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胡立三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上訴人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被上訴人  林作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當事人具狀表示即將和解,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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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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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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