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 法定代理人謝秀娟、陳泮鋒
- 上訴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作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胡立三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上訴人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被上訴人 林作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當事人具狀表示即將和解,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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