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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高金枝邱泰錄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訴人即附 吳永貴即展瑩企業社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誼峻實業有限公司
上1人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程文龍
訴訟代理人
程文章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黃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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