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訴人即附 吳永貴即展瑩企業社
帶被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盛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陳佩琪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誼峻實業有限公司
- 上1人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程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程文章
- 訴訟代理人
- 李正良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黃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