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9號上訴人即附 吳永貴即展瑩企業社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裘佩恩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被上訴人即 誼峻實業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程文龍 訴訟代理人 程文章 李正良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黃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