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號上 訴 人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張國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