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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徐文祥謝靜雯賴文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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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國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進義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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