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號
- 上訴人
- 錦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進義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進義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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