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2號上 訴 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保全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王成彬律師 參 加 人 王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木連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上訴人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燦 被上訴人 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