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1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拔希
- 訴訟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 被上訴人
- 鑫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同宏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陳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發票銀行」欄關於「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