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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86號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顏福興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武鍟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岡山鐵路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豐隆
法定代理人
歐豐銘
法定代理人
郭歐秋梅
法定代理人
黃歐秋華
法定代理人
郭歐淑素
法定代理人
羅歐金花
法定代理人
歐騰鴻
法定代理人
歐騰隆
法定代理人
歐淑美
法定代理人
歐淑金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芬
法定代理人
歐淑蘭
法定代理人
歐淑櫻
法定代理人
歐春梅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林心惠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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