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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原上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月霞楊淑珍張國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孫艷琇
被上訴人
森萬春
被上訴人
泛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智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堯

      林孟楷

      吳中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擴張,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68萬0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308元,除已繳8 萬4066元外,其餘15萬42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張國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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