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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上訴人
王俞菁即皇展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被上訴人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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