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 法定代理人黃淑玲
- 上訴人王俞菁即皇展企業行
- 被上訴人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上 訴 人 王俞菁即皇展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被 上 訴人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艾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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